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簡字第2054號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訴訟代理人 廖子豪
被告 陳清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被告陳清政部分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七月十九日中午十二時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3 日
三重簡易庭法官王士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家蓉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簡字第2054號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訴訟代理人 廖子豪
被告 陳清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被告陳清政部分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七月十九日中午十二時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3 日
三重簡易庭法官王士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家蓉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