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11年度重聲字第9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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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聲字第97號
聲請人 譚豐成
上列聲請人就本院111年度重建簡字第19號請求修復漏水等事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於繳納費用後,准予交付本院111年度重建簡字第19號請求修復漏水等事件於民國111年5月19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予聲請人。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第1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持有第1項法庭錄音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亦為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第3項、第4項及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所明定。
二、經查,聲請人係本院111年度重建簡字第19號請求修復漏水等事件之被告,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其敘明聲請交付民國111年5月19日法庭錄音之理由,略以被告並非自願成立和解,就被告記憶所及尚有陳述其他內容,此與被告之法律上權益有重大關聯等語,核屬為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揆諸首開規定,其聲請交付上開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並就聲請人依法就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予裁示以促其注意遵守,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彭松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許雁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