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10年度重簡字第229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簡字第229號

上訴人

即被告 郭衍宏

兼法定代理人 郭俊隆

蔡瓈葳

上訴人

即被告 林宇宸

兼法定代理人

林煌泉

沈仲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林阿元 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5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均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768,99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7,48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惟因上訴人間應分別負連帶給付責任,故上訴人中任一人繳納裁判費者,其他上訴人就已繳納部分即免負繳納之責),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6月23日

三重簡易庭法官王士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家蓉

中華民國111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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