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09年度壢保險小字第257號民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9年度壢保險小字第257號
原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自明
訴訟代理人  陳君儀
被   告  王岑允 (原名: 王羿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7月6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仟肆佰伍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
四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其中新臺幣柒佰元由被告負擔,餘由原
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本件除下列理由要領外,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
規定,僅記載主文,其餘理由要領省略。
二、按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被害人與有過失者,法院得減輕賠
償金額,或免除之,民法第217條定有明文。且此項規定之
目的,在謀求加害人與被害人間之公平,故在裁判上法院得
以職權減輕或免除之(最高法院85年台上字第1756號判例意
旨參照)。經查,本件原告承保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
型機車(下稱原告機車)行駛於被告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
號自小客車(下稱被告汽車)之後方,而被告雖於警詢中自
陳「打方向燈後右轉六合路」,而原告機車之駕駛即訴外人
范秦瑋 稱「對方未打方向燈直接右轉」,本院審酌縱使認被
告未打方向燈右轉為真,然訴外人范秦瑋係行駛於被告後方
,其本應注意車前狀況,而訴外人范秦瑋騎乘原告機車並無
不能注意之情事,本院審酌原告之過失比例應以30%為當,
故原告請求之金額經折算過失比例後,於請求新臺幣4,451
元為當,原告於此範圍之請求即屬有據,逾此範圍之請求即
屬無理,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109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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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9年7月24日
書記官張季容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三、民事訴訟法第471條第1項:(依同法第436條之32第2項規
定於小額事件之上訴程式準用之)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
者,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提出理由書於原第二審
法院;未提出者,毌庸命其補正,由原第二審法院以裁定駁
回之。
附表:(零件部分折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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折舊時間金額
第1年折舊值12,500×0.536×(11/12)=6,142
第1年折舊後價值12,500-6,142=6,3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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