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9年度雄小字第3767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9年度雄小字第3767號
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訴訟代理人  許世稜
       陳芳惠
被   告  張莉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
庭裁定移轉管轄於本院,本院於民國110年2月1日言詞辯論終
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壹仟伍佰柒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陸
萬玖仟伍佰參拾柒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二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2月5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王宗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
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
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10年2月8日
書記官劉容辰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