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345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34501號債權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伯欣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長營通運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債務人公司法定代理人姓名及住居所、法定代理人戶籍謄本(記事勿略)。
中華民國96年7月25日
民事庭法官卓立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7月25日
書記官卓清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