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272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27200號債權人正新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佑欣工程行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佑欣工程行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於支付命令聲請狀內記載之債務人為佑欣工程行,法定代理人為甲○○,然經本院向經濟部商工登記資料公示查詢系統查詢,於經濟部商工登記資料中,有關佑欣工程行之營利事業登記資料並無負責人為甲○○之記錄,且佑欣工程行之組織類型在營利事業登記資料中顯示係屬獨資商號,上開經濟部商工登記資料查詢結果單均附卷可茲查稽。則債權人於支付命令聲請狀內提出之債務人名稱或姓名以及組織類型即難以認定為正確而合於訴訟要件,故有命其補正之必要。經本院於民國96年6月7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債務人佑欣工程行之組織類型為獨資商號或合夥商號以及確認債務人佑欣工程行之負責人姓名是否正確,該裁定已於民國96年6月21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7月25日
民事庭法官林明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96年7月25日
書記官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