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易緝字第257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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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易緝字第25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5年度易緝字第257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號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87年度偵緝字第14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免訴。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
二、按時效已完成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二條第二款、第三百零七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所犯詐欺罪,其最重本刑為有期徒刑五年,依刑法第八十條第二款規定,其追訴權期間為十年,核其行為時八十二年一月三十日,迄今已逾十三年又三月八日,即依同法第八十三條第一項、第三項規定,因被告逃亡審判程序不能開始或繼續而停止進行,應扣除上項追訴期間四分之一為二年六月,及實施偵查至通緝前一日為八月三十日,合計十三年三月,亦已逾期,其時效業經完成。依照前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免訴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二條第二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5月8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林清鈞
法官郭書豪法官林慧英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
書記官賴玉真中華民國95年5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