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3347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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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334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33474號債權人乙○○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永大工程無限公司、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二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永大工程無限公司之公司章程。如債務人永大工程無限公司之公司章程「有指定」公司解散時之清算人時,請提出該清算人之姓名、地址及記事未省略之戶籍謄本。
二、如債務人永大工程無限公司之公司章程「無指定」公司解散時之清算人時,請分別依以下記載提出債務人永大工程無限公司之公司章程、證明文件以及記載事實經過之書面陳述:
(一)、因債務人永大工程無限公司之股東 葉芳霖 業已死亡
,請提出葉芳霖之繼承人姓名、地址、繼承系統表與該繼承人之記事未省略戶籍謄本。並以書面敘明該繼承人係繼承股東葉芳霖對債務人永大工程無限公司之權利及義務而擔任永大工程無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之事實。
(二)、如債務人永大工程無限公司之股東葉芳霖之繼承人有數人時,請依公司法第80條規定,由繼承人間互相推派其中一位繼承人擔任永大工程無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前開繼承人之姓名、地址及其推派經過之事實記載,請以書面提出。
中華民國96年7月25日
民事庭法官林明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7月25日
書記官張美馨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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