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343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34328號債權人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非訟代理人甲○○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丙○○(原名: 陳淑梅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具體之請求原因及事實(請詳細載明債務人係於何時向債權人貸款)。
中華民國96年7月25日
民事庭法官林望民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7月25日
書記官古秋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