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3年易字第7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3年度易字第775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李安哲被告甲○○右列具保人因被告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安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具保人李安哲前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壹萬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甲○○釋放。茲以該被告已經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3月9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李正紀
法官王俊雄法官周群翔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學寬中華民國94年3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