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0年度簡上字第1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0年簡上字第1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不存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0年度簡上字第115號上訴人乙○○被上訴人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90年度簡上字第115號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4年1月21日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依第436條之2第1項提起上訴或抗告,應同時表明上訴或抗告理由;其於裁判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或抗告者,應於裁判送達後十日內補具之。未依前項規定表明上訴或抗告理由者,毋庸命其補正,由原法院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4規定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對於本院90年度簡上字第115號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未依前開規定提出上訴理由,有民事聲明上訴狀在卷可稽,依上說明,自應予以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4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3月9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陳介源
法官施月燿法官陳梅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4年3月9日
書記官劉曉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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