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度司字第14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司字第1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4月04日

裁判案由:呈報清算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1年度司字第149號聲請人即清算人甲○○聲請人聲請展期結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准自民國94年4月1日起展期6個月結算。
理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清算人得申述理由聲請法院展期,該規定於股份有限公司清算時準用之,公司法第334條、第87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為伊隆精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因該公司清算之相關事務繁鎖複雜,是以縱前經獲准展情結算,猶然無法完結清算程序,爰依法請准再展期6個月結算,以資清理。
三、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4月4日
民事鳳山庭法官莊珮吟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4年4月4日
書記官吳建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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