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50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5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0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504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許瑞珠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案件(102年度聲沒字第4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許瑞珠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1年度毒偵字第106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甲基安非他命4包(合計淨重0.921公克、合計驗餘淨重0.8404公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應沒收銷燬,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又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固分別定有明文,惟倘違禁物經法院優先適用刑法第40條第1項之規定,於裁判時併予宣告沒收,自無再適用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以裁判單獨宣告沒收之餘地。
三、經查,被告許瑞珠於民國101年2月3日為警查獲之白色或白色微黃透明結晶共4包,經送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鑑定,雖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該中心
101年2月17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1紙附卷可稽,且被告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經本院以101年度毒聲字第301號裁定令入勒戒處所施以觀察、勒戒後,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1年度毒偵字第106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亦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在卷足參。惟被告就本件實尚同時涉嫌轉讓禁藥及販賣第二級毒品犯嫌,另經檢察官以101年度偵字第4395號起訴書提起公訴,現仍由本院以101年訴字1071號案件審理中,此有前開起訴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憑,且查被告於警詢及檢察官訊問時,均未陳明扣案甲基安非他命4包究係作何用途,故扣案甲基安非他命4包是否僅為供被告施用者,而與其前揭被訴轉讓禁藥及販賣第二級毒品犯嫌完全無關,已非無疑。況檢察官於前開起訴書內,同將扣案甲基安非他命4包列入證據清單內,並具體請求法院就扣案甲基安非他命4包宣告沒收銷燬,可知扣案甲基安非他命4包當屬本院101年訴字1071號案件之重要證物,並可能由法院於該案判決中一併宣告沒收銷燬,此際即無適用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之餘地,是於該案判決確定前,自不宜逕為宣告沒收銷燬。綜上,聲請人所為本件聲請尚有未洽,應予駁回。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2月4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張兆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妍爾中華民國102年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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