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附民字第35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附民字第3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102年度附民字第353號原告 陳精輝 被告 魏國瑞 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本院102年度易字第295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9月13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王鏗普
法官戰諭威法官劉敏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盧俊良中華民國102年9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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