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144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14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1448號原告 羅樓 住臺中市○○區○○里00號兼上一人送達代收人 吳秀英 住臺中市○○區○○街○○號被告 劉佩玲 住臺中市○○區○○路○○○號7樓
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中市○○區○○路○○○號7樓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吳東進 住同上上列原告與被告劉佩玲、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等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9月1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戴博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9月13日
書記官王麗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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