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27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2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停止執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274號聲請人 張坤葆
陳麗琴 上二人共同送達代收人 呂勝賢 律師相對人 廖本儀 上列聲請人張坤葆、陳麗琴與相對人廖本儀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聲請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20萬元,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3款規定,應徵收之聲請費用為2,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9月1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裕仁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2年9月13日
書記官劉美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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