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上字第65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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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上字第6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上字第659號上訴人 黃玉如 訴訟代理人 周金城 律師
鄒志鴻 律師被上訴人 林淑華 訴訟代理人 林合民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9月10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案由欄中關於「101年4月6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956號判決」記載,應更正為「101年3月30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956號判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0月17日
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官蕭艿菁
法官王永春法官林麗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中華民國102年10月18日
書記官陶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