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95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9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956號原告 林淑華 訴訟代理人 林合民 律師複代理人 魏憶龍 律師被告 黃玉如 訴訟代理人 周金城 律師
鄒志鴻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一年二月六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王本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6日
書記官曾瓊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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