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3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358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盧錦坤選任辯護人張瑞釗律師具保人盧金火上列具保人因被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盧金火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盧錦坤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5萬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盧錦坤停止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於具保停止羈押後,經本院傳喚於100年4月20日、5月11日開庭審理,而被告均無故不到庭,再經本院依法拘提被告,亦未拘提到案,此有本院上開審理筆錄、拘票及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淡水分局100年5月11日新北警淡刑字第1000013836號附拘提報告一份可稽,是以足認被告業已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5月17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雷雯華
法官李郁屏法官徐文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桂大永中華民國100年5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