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建字第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給付修繕費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建字第47號原告權盛時代科技大樓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林錦宗 訴訟代理人 林明正 律師複代理人 蔡文魁 律師被告維多利亞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明宏 訴訟代理人 林雯澤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修繕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0年6月8日上午11時至臺北市○○區○○○路○段○○巷○○號「權盛時代大樓」現場履勘。
二、定100年6月21日下午3時30分於本院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中華民國100年5月1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燁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5月18日
書記官謝達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