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財管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選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財管字第13號聲請人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法定代理人 邱欽庭 代理人 黃鈵淳 律師
許德勝 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被繼承人 陳柏村 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之,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選任被繼承人陳柏村之遺產管理人,惟未提出被繼承人陳柏村之親屬系統表及足以證明被繼承人陳柏村無親屬會議或未能於法定期限內選定遺產管理人之證據等,經本院於民國100年2月10日裁定命其於15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100年2月21日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聲請人迄未補正被繼承人陳柏村之親屬系統表,及足以證明被繼承人陳柏村無親屬會議或未能於法定期限內選定遺產管理人之證據,其聲請欠缺法定要件,無從准許。
三、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3月21日
家事法庭法官蔡政哲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0年3月21日
書記官孫捷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