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09年原上訴字第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109年度原上訴字第33號上訴人即被告 施鴻南 選任辯護人 邱劭璞 律師( 法扶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花蓮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9年4月9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認被告是否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規定之適用,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7月31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官張健河
法官林慧英法官李水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7月31日
書記官陳有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