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81號上訴人 王麗霞 即原告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 蔣孟勳 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7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上訴人本於債權人之地位,代位債務人即 王仲霞 向被上訴人請求返還不當得利,其訴訟標的金額,應以被代位人即王仲霞因被上訴人返還新臺幣(下同)200萬元所受之利益為準,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貳佰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叁萬壹仟貳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8月2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絲鈺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8月25日
書記官吳尚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