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家婚聲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履行同居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家婚聲字第17號聲請人 陳珍銘 相對人 林秋良 上列聲請人聲請履行同居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家事非訟事件,因非財產關係為聲請者,應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元,如未據聲請人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此有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第26條第1項規定可參。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相對人履行同居事件,因未預納聲請費,前經本院於民國103年7月25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繳,該裁定已於103年7月31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聲請人逾越上開期間,迄今未能補繳聲請費,有本院收費處答詢表附卷可憑,是本件聲請不合法,依前揭規定,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第21條第
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8月25日
家事法庭法官李正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3年8月25日
書記官劉提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