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3年附民字第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93年度附民字第37號原告甲○○男48歲訴訟代理人 鍾竹簧 律師被告戊○○男29歲被告丁○○男32歲被告乙○○男41歲被告丙○○男34歲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等案件(92年度訴字350),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7月7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陳定國
法官廖淑華法官李明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蘇靜怡中華民國94年7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