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3年度交訴字第3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3年交訴字第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3年度交訴字第36號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張雯峰律師
奚淑芳律師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7月7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陳定國
法官廖淑華法官李明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達成中華民國94年7月7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