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97年度上更(一)字第4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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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97年上更(一)字第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97年度上更(一)字第48號上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甲○○
現於臺灣花蓮看守所羈押中選任辯護人 蕭芳芳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等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六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列上訴人即被告甲○○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依原審及本院前審判決引用各項證據,其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罪嫌疑重大,所犯為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所定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而有羈押之必要,於97年6月6日日執行羈押。嗣於97年9月6日第1次延長羈押,茲查其羈押期間至97年11月5日即將屆滿,經本院訊問被告後,認前項原因仍然存在,尚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自97年11月6日起延長羈押2月。
二、 爰依 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0月22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官謝志揚
法官劉雪惠法官賴淳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送受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書記官邱廣譽中華民國97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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