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17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違反公司法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1790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公司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字第14769號),前經改依簡式審判程序,並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0月22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楊蕙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馬正道中華民國97年10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