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526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52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5261號原告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丁○○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華民國97年10月2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朱漢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10月22日
書記官林蓮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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