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附民字第85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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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附民字第8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110年度附民字第858號原告黃朝被告 蔡晴安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110年度易字第975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月26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胡堅勤
法官王筱維法官賴昱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1月26日
書記官傅淑芳

歷審裁判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0 年度 附民 字第 858 號裁定(111.01.26)【本件裁判書】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0 年度 審附民 字第 721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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