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228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22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2281號上訴人 許朔羿 被上訴人 馮光榮 追加被告 郭馨予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馮光榮間因本院110年度訴字第2281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並為訴之追加。又向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上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4規定,加徵裁判費10分之5;於第二審為訴之變更、追加者,其裁判費之徵收,依同法第77條之15第3項規定,並準用同法第77條之16第1項前項規定徵收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第2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查上訴人提起上訴並追加郭馨予為被告,聲明請求追加被告郭馨予應與被上訴人連帶給付上訴人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則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1,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3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及追加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月2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吳幸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月26日
書記官周子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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