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12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1244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辛桐宇
陳志文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18037、110年度偵緝字第111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由
一、本件被告辛桐宇、陳志文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詢問當事人意見,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依簡式審判程序獨任審理,業經辯論終結。茲因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11年2月23日下午4時30分續行簡式審判程序,特此裁定。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91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月26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陳幽蘭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冠云中華民國111年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