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附民字第7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0年度附民字第762號原告 王明全 訴訟代理人 胡惟翔 律師(法扶律師)被告 王泰傑 上列被告因本院110年度簡字第208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月26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胡堅勤
法官賴昱志法官王筱維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佳勳中華民國111年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