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35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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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13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土地紛爭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1356號原告 吳國忠
吳國正 吳慶隆 吳慶南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秉鋐 間土地紛爭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訴之聲明即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其內容應具體、明確且特定(如係請求金錢,請具體表明請求之金額為多少)。
二、原告吳國正、吳慶隆之住居所。
三、重新提出原告吳國正、吳慶隆及吳慶南已簽名或用印之起訴狀。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慧萍中華民國107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