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19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1931號原告 蘇文昌 訴訟代理人 郭俊廷 律師被告 曾騰飛 訴訟代理人 陳清白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鍾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8日
書記官蘇嬿合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19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1931號原告 蘇文昌 訴訟代理人 郭俊廷 律師被告 曾騰飛 訴訟代理人 陳清白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鍾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8日
書記官蘇嬿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