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13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土地紛爭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1356號原告 吳國忠
吳國正 吳慶隆 吳慶南 吳靜如 被告 陳秉鋐 上列當事人間土地紛爭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因原告未具體表明請求被告返還之土地面積,故暫以被告所有坐落苗栗縣○○鎮○○段○○○○○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之現值新臺幣(下同)3,906,000元(計算式:系爭土地面積186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21,000元=3,906,
000元)計算,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9,70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慧萍中華民國107年1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