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60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6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608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顏佳慧選任辯護人伍安泰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7年12月12日上午11時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8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陳弘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鄭佩玉中華民國107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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