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97年度朴小調字第40號民事其他文書

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 請 人 丙○○
            15號
      丁○○
            段28
      乙○○
            號
      己○○
            6之1
上列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甲○○  住高雄市
            19號
      庚○○  住嘉義市
           送達代收
           住高雄市
            號
相 對 人 戊○○  住嘉義縣
            之5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朴小調字第40號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於民國97
年9月23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朴子簡易庭民事調解處調解,出
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康存真
  書 記 官 林秀惠
  通   譯 董麗卿
點呼調解事件後,到庭調解關係人如下:
朗讀案由:
  聲 請 人 庚○○ 到
  聲請人共同代理人 甲○○到
  相 對 人 戊○○ 到 (詳報到單)
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
兩造
  我們願意調解。
法 官
  勸諭兩造讓步,試行調解。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
調解成立內容:
一、相對人願於民國九十七年十月二十二日前將嘉義縣○○鄉○
  ○段義竹小段四六一地號如附圖所示A部分之甘蔗剷除,將
  土地返還予聲請人丙○○等五人,若屆期有未剷除之地上物
  ,並將地上物所有權移轉予聲請人丙○○等五人,任憑聲請
  人丙○○等五人處理。
二、聲請人丙○○等五人願拋棄對相對人占有土地之不當得利請
  求權及其他因土地衍生請求權。
三、相對人因此土地所衍生其餘請求均拋棄。
四、聲請費用各自負擔。
以上調解筆錄當庭給閱並朗讀兩造均承認無異簽名蓋章於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23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書 記 官 林秀惠
           法   官 康存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23 日
           書 記 官 林秀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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