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 請 人 丙○○
15號
丁○○
段28
乙○○
號
己○○
6之1
上列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甲○○ 住高雄市
19號
庚○○ 住嘉義市
送達代收
住高雄市
號
相 對 人 戊○○ 住嘉義縣
之5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朴小調字第40號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於民國97
年9月23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朴子簡易庭民事調解處調解,出
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康存真
書 記 官 林秀惠
通 譯 董麗卿
點呼調解事件後,到庭調解關係人如下:
朗讀案由:
聲 請 人 庚○○ 到
聲請人共同代理人 甲○○到
相 對 人 戊○○ 到 (詳報到單)
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
兩造
我們願意調解。
法 官
勸諭兩造讓步,試行調解。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
調解成立內容:
一、相對人願於民國九十七年十月二十二日前將嘉義縣○○鄉○
○段義竹小段四六一地號如附圖所示A部分之甘蔗剷除,將
土地返還予聲請人丙○○等五人,若屆期有未剷除之地上物
,並將地上物所有權移轉予聲請人丙○○等五人,任憑聲請
人丙○○等五人處理。
二、聲請人丙○○等五人願拋棄對相對人占有土地之不當得利請
求權及其他因土地衍生請求權。
三、相對人因此土地所衍生其餘請求均拋棄。
四、聲請費用各自負擔。
以上調解筆錄當庭給閱並朗讀兩造均承認無異簽名蓋章於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23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書 記 官 林秀惠
法 官 康存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23 日
書 記 官 林秀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