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96年度店簡字第215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店簡字第2150號
原   告  王日雄 (即祭祀公業王費管理人)
訴訟代理人  王振志 律師
複 代理人  鄭淑婉 律師
      庚○○
被   告 宙○○
      癸○○
     壬○○
      辛○
      宇○○
      乙○○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丑○○
被   告 玄○○
      己○○
      戌○○
      戊○○
      亥○○
      天○○
      寅○○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子○○
被   告 未○○○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午○○
被   告 巳○○
      丁○○○
      甲○○○
兼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辰○○
被   告 丙○○○
      卯○○○
兼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地○○
被   告 酉○○
      申○○
上列當事人間調整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7年10月30日下午4時40分在
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2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官 沈佳宜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林寶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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