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店簡字第2150號
原 告 王日雄 (即祭祀公業王費管理人)
訴訟代理人 王振志 律師
複 代理人 鄭淑婉 律師
庚○○
被 告 宙○○
癸○○
壬○○
辛○
宇○○
乙○○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丑○○
被 告 玄○○
己○○
戌○○
戊○○
亥○○
天○○
寅○○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子○○
被 告 未○○○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午○○
被 告 巳○○
丁○○○
甲○○○
兼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辰○○
被 告 丙○○○
卯○○○
兼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地○○
被 告 酉○○
申○○
上列當事人間調整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7年10月30日下午4時40分在
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2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官 沈佳宜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林寶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