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雄簡字第4587號
上 訴 人 丙○○
被上訴人 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丁○
上列兩造間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7年8月26
日本院第1審判決,提起第2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
為新臺幣(下同)105,365元,折合,應徵第2審裁判費1,66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
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
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2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 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書逸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