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97年度嘉小字第795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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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嘉小字第795號
原 告 台灣實拓股份有限公司
3
法定代理人 乙○○
3
訴訟代理人 甲○○
3
3
被 告 瑞進營造有限公司
-8號
法定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於民國97年9月16日辯論終
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伍仟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二十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受合法之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
場,經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之情形,爰依原告
之聲請,准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本件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下同)94年12月12日與原告簽立
案名:嘉義水上國小外牆舊磁磚面翻新抗裂透氣防水塗裝系
統工程之工程承攬合約,且原告已於95年1月12日依約施作
該項工程達合約計價標準,原告遂依雙方合約第7條請款規
定開立工程請款發票寄予被告,惟被告於收受原告請款發票
後,尚有新台幣65,000元之工程款未依雙方合約規定之期日
付款,而所交付支票,於95年3月20日經原告提示後退票,
復屢經催繳後仍未付款,爰起訴請求判處如主文所示。被告
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工程承攬合約、發票、工
程收付明細表、付款支票、存證信函等影本一份等為證,被
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庭,足認原告主張為真正,原告依承攬契
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所示款項以及自應給付承
攬報酬之日起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遲延利息,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依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
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23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黃國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
308之1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
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陳湘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