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1年撤緩字第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撤銷緩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撤緩字第六三號
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竊盜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九十一年執聲字第一七四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竊盜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日以九十一年度投刑簡字第一六號(偵查案號:九十年度偵字第四四八七號,及移送併案審理案號:九十一年度偵字第六三五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三月,如易科罰金,以三百元折算一日,緩刑三年,緩刑期內付保護管束,於九十一年四月八日確定在案。查受刑人復於緩刑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九十一年七月二十六日以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二五號確定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九月,於九十一年八月十日判決確定,其於緩刑前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有期徒刑之宣告,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等語。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上述二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相符,自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四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丁智慧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