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1年聲字第7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746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宗信上列被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1年4月30日所為之裁定,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裁定附表編號11宣告刑欄有期徒刑4年6月之下應增加「×2罪」。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裁定原本附表編號11宣告刑欄係記載「有期徒刑4年6月×2罪」,而裁定正本附表編號11宣告刑欄則記載為「有期徒刑4年6月」,漏繕「×2罪」,其正本之記載顯然與原本之記載不符,自應更正為「有期徒刑4年6月×2罪」,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6月15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王增瑜
法官李悌愷法官唐光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呂安茹中華民國101年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