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原重訴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原重訴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殺人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原重訴字第2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藍勝宏選任辯護人魏大千律師
嚴佳宥律師被告 何家銘 選任辯護人 林珪嬪 律師被告 趙思愷 選任辯護人 陳偉芳 律師
許世賢 律師上列被告因殺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偵字第18303號、第18304號、第19452號、102年度少連偵字第23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藍勝宏、何家銘、趙思愷之羈押期間均自民國一○三年九月九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查被告藍勝宏、何家銘、趙思愷因殺人等案件,前經本院認為其等共同涉犯刑法第271條第1項殺人罪之犯罪嫌疑重大,合乎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所定之情形,而具羈押之必要,業於民國102年10月9日執行羈押,並自103年1月9日起第一次延長羈押,且自103年3月9日起第二次延長羈押,又自103年5月9日起第三次延長羈押,更自103年7月9日起第四次延長羈押。茲以訊問被告藍勝宏、何家銘、趙思愷後,參閱同案被告 何亞銘簡明弘陳銘華李兆翊陳修維 之說詞,兼佐解剖鑑定報告、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照片,悉昭被告藍勝宏、何家銘、趙思愷涉犯前揭罪名之罪嫌洵屬重大,再者其等所涉前開罪嫌之法定刑度非輕,是藉逃匿規避追訴程序進行之機率極高,甚者其等曾於作案後恣意棄置死者逃離現場、企圖委由一人頂罪掩蓋多人犯罪之跡象、不願出面接受警方調查、屢次翻異前言推諉己過,即存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綜上,本院審酌原羈押原因現下仍存,況念本案迄未判決確定,釋放被告藍勝宏、何家銘、趙思愷將生影響嗣後審判及執行窒礙難行之處,權衡比例原則,確有繼續羈押之必要,忖度該必要性目前無從透過具保或限制住居等項手段加以替代,著自103年9月9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但書、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9月5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謝順輝
法官林虹翔法官俞力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資念婷中華民國103年9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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