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抗字第13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抗字第1373號抗告人 劉家梅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行政院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3年5月2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1737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徵收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此為抗告必須具備之程式。提起抗告未依法繳納裁判費,經法院裁定命補正而未依限補正者,其抗告即為不合法,抗告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抗告人民國103年5月2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1737號所為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之裁定不服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原法院於民國103年8月6日以裁定命其於5日內補繳,該裁定已於103年8月14日送達於抗告人,但抗告人迄未補繳裁判費等情,有送達證書及裁判費或訴狀查詢表可稽,依上開說明,本件抗告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9月15日
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官吳光釗
法官鄭佾瑩法官李國增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再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9月16日
書記官應瑞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