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抗字第13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回復原狀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抗字第1358號抗告人 魏高明 上列抗告人因回復原狀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3年7月30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654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伍日內,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逾期不補正,即裁定駁回其抗告。
理由
一、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抗告不合法者,抗告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此觀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4條第1項規定自明。
二、經查,抗告人對於民國103年7月30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654號裁定以聲明異議狀表示不服之意旨,應以提起抗告論,揆諸前開說明,即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命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繳上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以抗告不合法裁定駁回,特此裁定。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9月15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蘇芹英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9月15日
書記官林初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