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重上更(一)字第5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重上更(一)字第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重上更㈠字第55號上訴人 張春桂 訴訟代理人 蔡調彰 律師被上訴人 賴崇慶 訴訟代理人 任秀妍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命再行準備程序,並指定於民國103年9月26日上午10時35分在本院第五法庭另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9月15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陳玉完
法官黃莉雲法官曾錦昌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9月16日
書記官陳佳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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