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度簡上字第1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簡上字第1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簡上字第114號被上訴人乙○○
樓訴訟代理人 張家聲 律師上列被上訴人與上訴人甲○○間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4年7月27日本院內湖簡易庭94年度湖簡字第472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被上訴人並為訴之擴張,查被上訴人擴張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500,000元,應徵裁判費新台幣23,775元,未據被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63條準用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該被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擴張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9月14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陳介源
法官施月燿法官陳玉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9月16日
書記官蔡雨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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