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南小字第1243號
上 訴 人 錢裕仁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
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11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
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7
,61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依民事
訴訟法第436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上訴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逕向本庭(臺南市○○路○段○○○號)如數
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桂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蘇冠杰